財政部104.06.12台財稅字第10404578020號令
核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一、依民法第702條及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
人,且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
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
合所得稅。
二、廢止本部44年台財稅發第7014號令及63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543號函。
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夫妻一方銷售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准將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期間併計。
財政部103.11.14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標籤:
[年度]103年,
[稅務][綜所稅]外僑,
[稅務]奢侈稅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債券未指定代理人之利息所得扣繳規定
財政部103.04.02台財稅字第10304520950號令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2項規定,毋須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者,透過外國保管、 劃撥或結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買賣國內發行公司在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或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以下 簡稱外幣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下列規定扣繳,不適用本部96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8060號令第一點規定:
一、扣繳方式
(一)於外幣債券計息期間全期持有或於兩付息日間買入,買入後繼續持有至付息日
扣繳義務人應依票面利率就計息期間全部之利息所得,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二)於付息日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出售予國內債券自營商,且債券自營商擔任申報納稅之代理人代理報繳利息所得稅
債券自營商應依票面利率就前次付息日起至出售日止應計之利息所得,按10%扣繳率代扣稅款,並代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稽徵機關補繳該利息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之扣繳率與10%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
(三)於兩付息日間在境外與其他投資人交易
買受人應依票面利率就前次付息日起至出售日止應計之利息所得,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之扣繳率代扣稅款。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扣繳稅款或代扣稅款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買賣成交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等,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於兩付息日間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國內債券自營商買入外幣債券者,得申請退還非其實際持有期間(前次付息日起至買入日止)之利息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之扣繳率與10%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
(二)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買賣外幣債券之利息所得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申請退還其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所 得,依上限稅率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之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另該債券倘於兩付息日間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國內債券自營商買入 者,並得申請退還非其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依前款規定計算之稅款差額。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2項規定,毋須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者,透過外國保管、 劃撥或結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買賣國內發行公司在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或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以下 簡稱外幣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下列規定扣繳,不適用本部96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8060號令第一點規定:
一、扣繳方式
(一)於外幣債券計息期間全期持有或於兩付息日間買入,買入後繼續持有至付息日
扣繳義務人應依票面利率就計息期間全部之利息所得,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二)於付息日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出售予國內債券自營商,且債券自營商擔任申報納稅之代理人代理報繳利息所得稅
債券自營商應依票面利率就前次付息日起至出售日止應計之利息所得,按10%扣繳率代扣稅款,並代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稽徵機關補繳該利息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之扣繳率與10%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
(三)於兩付息日間在境外與其他投資人交易
買受人應依票面利率就前次付息日起至出售日止應計之利息所得,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之扣繳率代扣稅款。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扣繳稅款或代扣稅款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買賣成交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等,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於兩付息日間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國內債券自營商買入外幣債券者,得申請退還非其實際持有期間(前次付息日起至買入日止)之利息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之扣繳率與10%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
(二)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買賣外幣債券之利息所得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申請退還其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所 得,依上限稅率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第3目規定之扣繳率所計算之稅款差額。另該債券倘於兩付息日間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國內債券自營商買入 者,並得申請退還非其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依前款規定計算之稅款差額。
標籤:
[年度]103年,
[稅務][綜所稅]外僑,
[稅務]扣繳
核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及外(陸)籍員工轉讓員工分紅配股之成本認定規定。
財政部103.01.28台財稅字第10200219310號令
一、參酌本部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44070號令有關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上市及上櫃公司之 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該專戶處分股票,核屬大陸籍員工個人出售 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依上開管 理辦法第5條規定,委託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捐。
二、海外外籍員工或大陸籍員工透過上開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該股票如屬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其成本應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本文規定,以可處分日之時價為準。
一、參酌本部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44070號令有關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上市及上櫃公司之 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該專戶處分股票,核屬大陸籍員工個人出售 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依上開管 理辦法第5條規定,委託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捐。
二、海外外籍員工或大陸籍員工透過上開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該股票如屬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其成本應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本文規定,以可處分日之時價為準。
標籤:
[年度]103年,
[稅務][綜所稅]外僑,
[稅務]證所稅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經營線上資料庫之外國公司向國內使用者收取之報酬是 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原則
南區國稅局表示,「線上資料庫」目前已成為學校、機關及團體從事教學及研究之重要工具之一,財政部101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10100515180號令已就經營線上資料庫之外國營利事業向我國境內使用者收取之報酬,核釋其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原則。
標籤:
[年度]101年,
[稅務][公司]營所稅,
[稅務][綜所稅]外僑,
[稅務]扣繳
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
外僑在臺灣居留天數之計算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關係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課稅身分的認定與其在課稅年度內居留之天數有關,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計算天數的方式。
標籤:
[稅務][綜所稅]外僑,
[稅務][綜所稅]綜所稅
2011年1月18日 星期二
「非居住者」的薪資扣繳率並沒有調整喔!
臺南市某公司詢問:本公司聘僱之外勞將於今年1月15日離境,公司1月10日給付薪資26,000元,要按最近修正的5﹪扣繳率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與「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修正,自100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未填寫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為全月給付總額之5%(99年為6﹪);另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也由6%降為5%,並且訂定每次給付金額達68,501元以上者,始予扣繳。此次修正,針對的是「居住者」的薪資扣繳率,對於「非居住者」的薪資扣繳規定,並沒有修正。
標籤:
[年度]100年,
[稅務][綜所稅]外僑,
[稅務][綜所稅]綜所稅,
[稅務]扣繳
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9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元31.3479日圓0.3581澳幣28.7466加幣30.3466歐元41.2783港幣4.0114韓圜0.0271馬幣9.7902披索0.6969英鎊48.2450新幣23.0175南非4.2550瑞典4.3751瑞士30.1441泰銖0.9787印尼盾0.0034
上述匯率資料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外僑稅務」項下查詢
(聯絡人:服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元31.3479日圓0.3581澳幣28.7466加幣30.3466歐元41.2783港幣4.0114韓圜0.0271馬幣9.7902披索0.6969英鎊48.2450新幣23.0175南非4.2550瑞典4.3751瑞士30.1441泰銖0.9787印尼盾0.0034
上述匯率資料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外僑稅務」項下查詢
(聯絡人:服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標籤:
[年度]099年,
[稅務][綜所稅]外僑
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非居住者 明年最高減稅七成
明(10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將調高為1萬7,880元,配合基本工資調漲,財政部將對非居住者實施減稅,全月給付額低於2萬6,820元者,從低按6%扣繳稅率繳稅。
比較今(99)年,非居住者在台領取的薪資,每月只要超過2萬5,920元,即要按18%扣繳所得稅,100年起因基本工資調漲,造成扣繳率適用薪資課徵門檻連動調高之下,部分非居住者的應納稅額減幅將近七成。
比較今(99)年,非居住者在台領取的薪資,每月只要超過2萬5,920元,即要按18%扣繳所得稅,100年起因基本工資調漲,造成扣繳率適用薪資課徵門檻連動調高之下,部分非居住者的應納稅額減幅將近七成。
標籤:
[年度]100年,
[稅務][綜所稅]外僑,
[稅務][綜所稅]綜所稅,
[稅務]扣繳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非居住者薪資所得,自100年起全月給付總額在26,820元以下按6%扣繳所得稅
台南市林小姐問:基本工資自100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880元,雇主每月給付未居住滿183天之員工薪資時,適用扣繳率6%的範圍是否有變動?
標籤:
[年度]100年,
[稅務][綜所稅]外僑,
[稅務][綜所稅]綜所稅,
[稅務]扣繳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10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高,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時應注意扣繳規定!
勞委會於99年9月29日已公告基本工資自100年1月1日起修正為17,880元,南區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薪資時,要特別注意相關扣繳規定喔!
有關「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扣繳規定為:每月給付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
表列如下: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非居住者之薪資如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有關「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扣繳規定為:每月給付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
表列如下:
基本工資 | 基本工資*1.5倍 | 每月薪資總額 | 扣繳率 | |
現行 | 17,280元 | 25,920元 | ≦25,920元 | 6﹪ |
>25,920元 | 18﹪ | |||
自100/1/1起 | 17,880元 | 26,820元 | ≦26,820元 | 6﹪ |
>26,820元 | 18﹪ |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非居住者之薪資如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標籤:
[年度]100年,
[稅務][綜所稅]外僑,
[稅務][綜所稅]綜所稅,
[稅務]扣繳
2010年12月5日 星期日
有關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其課稅規定如下:
標籤:
[稅務][公司]營所稅,
[稅務][綜所稅]外僑,
[稅務][綜所稅]綜所稅,
[稅務]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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