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非居住者薪資所得,自100年起全月給付總額在26,820元以下按6%扣繳所得稅


台南市林小姐問:基本工資自10011日起調整為每月17,880元,雇主每月給付未居住滿183天之員工薪資時,適用扣繳率6%的範圍是否有變動?
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之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之扣繳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視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分別適用18%6%之扣繳率,故基本工資調漲,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低稅率者之範圍將隨之調整,不會因為調薪而須適用較高稅率。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99年行政院核定之每月基本工資為17,280元,雇主給付非居住者薪資全月給付總額在25,920()以下者(17,280*1.5=25,920),係依6%扣繳;超過25,920元者,按全月給付總額18%扣繳。惟自100年起,每月基本工資已核定調整為17,880元,則適用6%扣繳率之全月給付總額調整為26,820(17,880*1.5=26,820)
茲表列如下: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
99
100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25,920()以下
26,820()以下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
超過25,920
超過26,820
若甲員工為非居住者,每月薪資為26,000元,99年度及100年度應扣繳稅款比較如下:

非居住者全月薪資26,000元扣繳率
99
100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
1,560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
4,680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留意自100年起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規定之變動,以免溢扣繳稅款影響員工之納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06-22231118042
彙總編號:991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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