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來源:http://www.twse.com.tw/ch/listed/IFRS/aboutGAAP.php
◆ | 造成差異原因 |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自1999年起即參照國際會計準則訂定,故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 | |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重大差異彙整 | |
- 國際會計準則已訂有特定公報規範,而我國尚無相關準則規定:
- 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 農業之會計處理
- 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 我國已參酌國際會計準則訂定相關公報,惟因國際會計準則近來已有修訂,而我國尚未配合修訂:
- 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
- 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 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
- 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
- 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露
- 金融工具之認列與衡量
- 其他(未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對於公司帳務處理及財會資訊系統有重大影響者)
項次 | 議題 | 細項 | 差異說明 |
1 | 首次採用會計準則之處理 | 追溯調整 | 我國:無特定規範之準則。實務上,除非有特定準則且訂有過渡條款,否則通常係以會計原則變動處理。 國際:在首次採用IFRS時,除特別得選擇免適用及強制排除之項目外,應追溯調整。 |
2 | 財務報表之表達 | 財務報表之組成 | 我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 國際:財務狀況表、綜合淨利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另當企業追溯適用會計政策、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或對其財務報表進行重分類時,應至少表達當期期末、上期期末及最早比較期間期初之財務狀況表及相關附註。 |
非常損益項目 | 我國: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應於損益表上分別列示。(與美國目前規定一致)國際:禁止使用。 | ||
3 | 資產重估價 | 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重估金額 | 我國:可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法令所允許之重估價金額非為公允價值。 國際:重估價金額為公允價值。 |
當一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同類別資產是否必須一致 | 我國:必須依法令規定申請辦理重估價,當一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同類別資產無須一致。 國際:當一項資產進行重估,其同類別之所有項目均須進行重估。 | ||
重估資產使用或處分時,未實現重估增值之處理 | 我國:(90)基秘字第204號函規定,未實現重估增值應於處分或提列折舊(攤銷)時視為已實現,列入當期損益。 國際:直接轉入保留盈餘。 | ||
4 | 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 融資(資本)租賃判斷標準 | 我國:明確規定符合特定條件者屬資本租賃。(與美國FAS13及FAS28目前規定一致)國際:IAS17規定依合約判斷承租人是否承受租賃資產幾乎所有之風險與報酬,以決定是否屬融資租賃,無絕對標準。 |
售後租回 | 我國:出售損益應予遞延,關於遞延之金額,見(80)基秘字第030號函進一步規定。但若該資產之公允價值低於其帳面價值,差額應於出售當期認列損失。(與美國FAS13及FAS28目前規定一致)國際:IAS17規定若售價係公允價值,則出售利益立即認列。 | ||
5 |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 | 或有負債定義 | 我國:分為很有可能、有可能、極少可能三類。屬很有可能且金額可合理估計者應予認列。(與美國FAS5目前規定一致)國際:IAS37將或有負債定義為不得入帳之負債。 |
負債準備 (provision) | 我國:很有可能(i.e.可能性相當大)發生且金額可合理估計之負債,屬必須入帳之或有負債。 國際:IAS37將很有可能(i.e. more likely than not)發生且金額可合理估計之負債稱為負債準備。 | ||
折現 | 我國:對於很有可能發生且金額可合理估計之負債,未明文規定必須折現。 國際:受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之負債準備必須折現。 | ||
或有損失之估列 | 我國:應以最允當之金額認列,無法選定時,宜取下限予以認列。 國際:係預期值之概念,應當考慮各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予以加權平均計算。如果各種可能的情況是一連續區間,且各種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相同時,採用中間值予以認列。 | ||
歸墊權利之認列 | 我國:我國對歸墊金之認列無特別會計處理之規定,但實務上,當歸墊金額可確定時,可認列為單獨之資產或損失的扣減,但無歸墊金額上限之規定。 國際:當歸墊金額可確定,應認列為單獨之資產,並以相關負債準備提列金額為上限。 | ||
涵蓋期間 | 我國:我國實務上會計師查核報告日早於董事會通過日期。 國際:期後事項指發生於財務報導期間終止日至財務報表被准予可發出日(即董事會通過日)間的事項。 | ||
6 | 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 對於不符合完工比例法適用條件之工程合約 | 我國:採全部完工法。 國際:當工程之產出無法可靠衡量,惟已實際發生成本很有可能回收時,應採成本回收法(零利潤法),就已實際發生並預計能夠收回之工程成本予以認列等額之收入,工程成本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費用。然而,若已實際發生成本很有可能無法回收時,僅就已實際發生工程成本於當期認列為費用。 |
工程合約之定義與認列 | 我國:長期工程合約係指承建工程,其工期在一年以上之合約。另建設公司同時符合(1)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2)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3)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4)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5)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及(6)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等6項條件,用完工比例法。 國際:工程合約原則上採成本回收法(零利潤法),除非買方有權決定和變更不動產商品主要工程結構之設計時,方適用IAS11以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否則應適用IAS18 商品買賣之收入認列原則。 | ||
工程合約銷售費用認列及保留款之揭露 | 1.工程合約之銷售費用: 我國:(74)基秘字第083號指出,若屬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確含預付性質且其效益尚未實現者,可予以遞延。(84)基秘字第025號指出,在建房地若屬專案銷售支出時,上述遞延費用於採全部完工法時,應於工程完工認列收入年度轉列費用;採完工比例法時,則按完工比例計算並轉列費用。 國際:廣告及銷售等相關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並無對專案銷售支出允許資本化之例外規定。 2.工程保留款之揭露 我國:無相關揭露要求。 國際:須揭露客戶保留款金額,即留待驗收完成後客戶方給付之尾款。 | ||
7 | 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 | 財務報導幣別 | 我國:當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係高度通貨膨脹,則外國營運機構之財務報表應以新台幣作為功能性貨幣並以新台幣再衡量。國際:當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係高度通貨膨脹,財報換算前應先以當時的購買力作調整,然後再依當期末收盤匯率換算。 |
功能性貨幣定義對本國企業之適用性 | 我國: 功能性貨幣之定義,係指「國外營運機構」經營決策及收支所使用之主要貨幣,在台母公司因非屬國外營運機構,故無須評斷功能性貨幣。(94-057) 國際:所有包含在報告內之個體(含單獨個體、有國外營運機構之個體,如母公司,或國外營運機構,如子、分公司)均須依IAS 21規定決定其功能性貨幣,並非單指「國外營運機構」。(IAS 21-IN7) | ||
8 | 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 | 範圍 | 我國:不適用於僅提供人壽保險給付及健康保險給付之退休辦法,亦不適用於透過退休辦法所提供之健康醫療給付。 國際:涉及人壽保險給付及健康保險給付之退休福利均屬退休給付。 |
最低退休金負債之補列 | 我國:要求補列。(與美國FAS87目前規定一致) 國際:未規定。 | ||
多雇主計畫 | 我國:無明文規範。 國際:規範相關之會計處理及揭露。 | ||
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或淨給付義務 | 我國:應按預期可獲得退休金給付在職員工之平均剩餘服務年限,採直線法加以攤銷,列入淨退休成本。惟預期平均剩餘服務年限短於十五年者,得按十五年攤銷。但亦得一次認列為淨退休金成本而不予攤銷。 國際:得選擇下列兩種方法:1立即將增額之部分認列為退休金負債及費用、2不超過五年期限,以直線法攤銷。 | ||
折現率 | 我國:應參酌下列諸因素訂定:1)退休基金指定保管運用機構所採用利率之長期平均數。2)目前已存在且預期可存續至退休金給付到期日之安全性較高之固定收益投資報酬率。3)向保險公司購買年金合約,由保險公司屆時支付退休金給付時,該合約之隱含利率。 國際:參考資產負債表日高品質公司債之市場殖利率。若所在地區公司債市場不活絡,則可參考資產負債表日政府公債之殖利率。公司債或公債之幣別與天期應與退休金計畫之幣別與預計期間一致。 | ||
衡量日之規定 | 我國:退休基金資產及給付義務之衡量日應為會計年度結束日,或該日前三個月內任一日,惟須一貫採用。另對於精算報告中所使用之財務假設,是否應以資產負債表日對給付義務於未來發生時之市場預期,並無明確規定。 國際:退休基金資產及給付義務之衡量日應為資產負債表日,實務上若衡量日早於資產負債表日,衡量日至資產負債表日期間所發生任何重大交易或重大環境的改變(包含市價或利率的改變),其產生之影響應加以調整。另,精算報告中所使用之財務假設,亦應以資產負債表日對給付義務於未來發生時之市場預期。 | ||
集團計畫(Group plans) | 我國:無明文規範 國際:集團計畫可依其定義分為確定提撥計畫或確定給付計畫 | ||
保單(Insurance policies) | 我國:只要是退休金計畫所持有之保險單即符合退休金資產之定義,即使係由關係人所發行。 國際:非企業關係人發行予雇主的保險單可能符合退休金資產的定義。 | ||
退休金成本之認列 | 我國:對於退休金以外之長期員工福利之會計處理並無明文規定。 國際:退休金以外之長期員工福利費用應於服務期間入帳。 | ||
不休假獎金 | 我國:無相關規定,通常實際支付時認列。國際:可累積之帶薪假應於員工服務期間估計入帳;不可累積之帶薪假應於員工實際使用時認列。(IAS19-14) | ||
退休基金報告內容 | 我國:無相關規範規定退休金(精算)報告之內容。(84)台財證(六)第00142號及(84)台財證(六)第001985號函僅揭示上市、上櫃及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之時點;而非公開發行公司依經濟部85年2月28日商201058號函,得暫緩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 國際:IAS 26 規範了確定提撥退休辦法及確定給付退休辦法其退休金報告之內容要求,並表明確定給付制之退休金計畫須採用精算結果認列退休金成本。 | ||
9 |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 |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 | 我國:遞延所得稅資產必須全額認列,並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機率無法實現部分設立備抵評價科目。(與美國FAS109目前規定一致)國際:很有可能(Probable)實現時,始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之分類 | 我國:依其相關資產或負債之分類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與美國FAS109目前規定一致)國際:一律列為非流動。 | ||
未分配盈餘分配及加徵稅額 | 我國: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已有明確規定者,得從其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估列為當年度費用。嗣後股東會若有變更盈餘分配時,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處理。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未有明確規定者,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為費用。 另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份,列為股東會決議年度之所得稅費用。 國際:盈餘分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應於所得年度估計認列並於股東會決議年度調整認列差額。 | ||
10 | 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 顧客忠誠度計畫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說明客戶忠誠計劃(銷售時給與客戶點數用以換取未來免費或折扣之商品或服務)係屬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之交易類型,企業係販售兩種項目予客戶,一為商品或勞務,另一為點數部份;企業應就點數部份,參考歷史經驗上客戶兌換之機率,予以估計並遞延其相對應之公允價值,俟客戶未來轉換時方予認列為收入。(IFRIC13) |
附贈禮券之會計處理 | 我國:1.賣方自願隨銷售附送買方將兌換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予買方,且不向買方收取任何費用,則應視為單一交易,賣方應於認列相關收入之日期認列該隨銷售附送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之成本,即預估該可能兌換之商品成本,認列為負債或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以轉列為費用或成本。2.續上,若於賣方會產生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之損失時,賣方無須於認列相關收益前,即認列該負債。 國際:1.賣方自願隨銷售附送買方將兌換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予買方,係屬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之交易類型,企業應就贈品或其他對價部份之公平市價,認列為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以轉列為收入並認列相關成本。2.續上,若於賣方會產生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之損失時,賣方須於認列相關收益前,即認列該負債。 | ||
11 | 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 | 金融資產除列條件 | 我國:SFAS 33之基本架構與US GAAP較為一致,在US GAAP中,若移轉人已對移轉資產不具控制力,即使對該移轉資產保留例如信用風險之重大影響力,仍有可能除列該資產。 國際:在IAS 39中,只有在以下條件符合時,才應當除列:(1)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皆已轉移,或(2)當受讓人有能力出售所移轉的金融資產,即使移轉人既不保留亦不移轉金融資產所有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若公司既不保留亦不移轉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且受讓人並不具有能力出售所移轉的金融資產,移轉人將繼續認列所移轉的金融資產,並且確認繼續參與形成的負債,此即為繼續參與的情形。 |
12 |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會計處理 | 非既得條件 | 我國:尚未發佈類似修訂。 國際: 2008年修正後之IFRS 2提出「非既得條件」。基本上,非既得條件(如要求員工儲蓄或持續持有受限制之權益商品等)不屬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非既得條件於估計股份基礎給付之公允價值時,應予以考慮。同時規範附有非既得條件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其取消之會計處理。此修訂在2009年1月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 |
適用範圍 | 我國:規範範圍未包含集團企業股東替收取商品或勞務之企業以現金或其他資產(其金額係以該企業或另一集團企業權益工具之價格為基礎)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國際:集團中之某一企業或其股東,若替收取商品或勞務之集團中另一企業進行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交割,則此類收取商品或勞務之企業與負責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交割之企業均適用IFRS2。 | ||
13 |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 關係人之定義 | 我國: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常即為企業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1. 企業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2. 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3.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4. 受企業損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5.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6.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7.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其實質關係。 |
國際:關係人係指與報導個體有關之個人或個體。1. 於下列情況之一,某個人或其近親係與報導個體有關:(1) 該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報導個體。(2) 該個人對報導個體有重大影響力。(3) 該個人係報導個體或報導個體母公司之主要管理階層。2. 於下列情況之一,某個體係與報導個體(另一個體)有關:(1) 該個體與報導個體是同一集團之成員。(2) 一個體與另一個體互為關聯企業或合資(集團中某一成員之關聯企業或合資與集團成員亦互為關係人)。(3) 兩個體為同一第三方之合資。(4) 一個體為第三方之合資,另一個體為第三方之關聯企業。(5) 該個體為報導個體或與報導個體有關之個體之員工退職福利計畫。(6) 該個體係由與報導個體有關之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7) 控制或聯合控制報導個體之個人,對該個體有重大影響力,或為該個體(或其母公司)之主要管理階層。 考量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實質關係,而非僅注意法律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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