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簡介

  • 何謂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會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核課所得稅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企業併購法、本準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未符者,均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 申報規定
1.      營利事業應向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申報上年度之課稅所得,並繳納25%營利事業所得稅。(民國99年改為17%)
2.      申報期限:5月31日前。
  •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
1.      營業期間滿全年:課稅所得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本年度應納稅額
2.      營業期間不滿全年應按營業月份換算:
〔(課稅所得額 *12/營業月份)  *  稅率-累進差額〕* 營業月份 / 12    =  本年度應納稅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1.      課稅所得額 50,000元 以下 : 免稅
2.      課稅所得額 50,000 元至 71,428 元:( 課稅所得額 - 50,000元 )  *  1/2  =  應納稅額
3.      課稅所得額 71,428 元至 100,000 元:課稅所得額  *  15%  =  應納稅額
4.      課稅所得額 100,000 元以上:(課稅所得額  * 25%)- 10,000元  =  應納稅額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將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稅率自 25%調降為20%,改採單一稅率並自99年度適用;嗣配合99年5月1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保留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乙項租稅優惠,99年6月15 日修正公布前開所得稅法進一步調降為17%。
  • 申報方式
1.      擴大書面審查:年營業額3,000萬以下,以營業額乘擴大書審純益率得出當年課稅所得。
2.      一般申報:依帳載所得為課稅所得。
3.      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會計師先查帳,編製查帳工作底稿,依會計師調整後所得為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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