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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7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於100年1月26日修正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配合調整。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公佈所得稅法第66條之2第2項,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規定如下: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份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佔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公司欲申報適用研發投資抵減者,請於投抵認定時間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發活動之認定

產業創新條例自去年(99年)開始實施,其中有關租稅減免之項目,僅保留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乙項;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下之研發投抵,與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代的研發投抵相較,作業上最主要的差異在於,現行公司欲申報適用研發投抵者,須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發事實。

營利事業為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但保留具有勞動基準法(勞退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提撥及提繳之退休(準備)金得以費用列支,但以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為限

配合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之實施,鼓勵營利事業提撥退休金,照顧勞工退休後生活,財政部前以98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700622360號令(以下簡稱98年令)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即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就其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94年6月30日以前工作年資之勞工,繼續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提撥之金額於提撥年度得全數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說明,鑑於98年令已於99年6月30日屆滿,衍生營利事業於99年7月1日以後繼續依前開勞退條例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否繼續列報費用及有無列支限額之問題。經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意見,營利事業自99年7月1日起仍應繼續為選擇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及選擇勞退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就其勞退舊制年資部分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為配合前開勞委會之勞工退休金政策,該部於100年3月21日補充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依上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委會委託之金融機構者,仍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以費用列支。

2011年3月6日 星期日

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如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如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則為33.8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前開稅額扣抵比率,如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配合計算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2項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規定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9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元31.3479日圓0.3581澳幣28.7466加幣30.3466歐元41.2783港幣4.0114韓圜0.0271馬幣9.7902披索0.6969英鎊48.2450新幣23.0175南非4.2550瑞典4.3751瑞士30.1441泰銖0.9787印尼盾0.0034
上述匯率資料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外僑稅務」項下查詢
(聯絡人:服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核定99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於本(12)日核定「99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上開標準仍維持98年度標準,並無變動。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上開標準係對未提具確實損耗及費用證據之納稅義務人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99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核定如下: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核定99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於本(12)日核定「99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上開標準仍維持98年度標準,並無變動。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有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應依申報數核實減除;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之。上開標準係對成本及必要費用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之自力耕作者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99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定如下: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100%。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100%。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 100%。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

發布99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經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訪查蒐集99年各該局轄內土地交易資料研析後,於本(12)日核定「99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前開標準與98年度之規定相同,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至於捐贈之土地,如果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
  另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就上述所稱「情形特殊」明確規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二、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
三、依捐贈人與受贈人關係及受贈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研析,捐贈人非藉捐贈土地規避稅負。

核定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於本(12)日核定「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據各地區國稅局調查99年度各地區房屋市場交易行情,臺北市、高雄市及原臺北縣縣轄市(如板橋市及新莊市)房屋價格呈現上漲情況,至其他地區變動幅度有限,為適度反應房地產市況,故就上開地區99年度之標準予以調整。
  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7%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99年12月25日改制之新北市)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 %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含99年12月25日改制之直轄市):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99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說明




99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xls

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67530號公告
主旨:公告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9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
    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9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67560號公告
主旨: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
  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
  0元。
二、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
  000元。
三、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
  (三)超過1,130,000元至2,260,000元者,課徵100,600元,加超過1,130,000元部
    分之20%。
  (四)超過2,260,000元至4,230,000元者,課徵326,600元,加超過2,260,000元部
    分之30%。
  (五)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之40%。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99年7月1日施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加值型營業稅得互惠退稅制度

      財政部表示,為提升外銷廠商國際競爭力,「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7條之1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依該條文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於互惠原則申請退稅。

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立法院三讀通過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立法院於今(11)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其主要內容為: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台北縣公司登記機關自99年起變更

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設址於台北縣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億元之公司,其設立、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變更為台北縣政府,公司登記事項僅須就近向台北縣政府申請辦理。

公告99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財政部近日公告99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之額度與98年度相同,分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