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來源:http://www.twse.com.tw/ch/listed/IFRS/aboutUse.php ◆實務運作應注意事項 另除前開我國財務會計準則與IFRSs之重大差異外,為資訊充分公開以利外界瞭解,下列注意事項作為公司於採用IFRSs時,財務報表轉換之實務提醒,包括: 1.財務報表之表達。 2.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3.我國雖無明文規定或與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有部分差異,惟實務運用上差異不大。 | ||
◆ | 採用IFRSs之實務運作應注意事項 |
- 財務報表的表達
項次 | 議題 | 細項 | 實務提醒說明 |
1 | 損益表之表達 | 損益表之編製與表達 | 我國:需揭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損益。 國際: 因並未定義「營業活動」,故除營業收入外,並無強制要求一定要揭露營業成本及營業淨利。 |
資產減損損失於損益表上之表達 | 我國:資產減損損失通常列為營業外支出之一部分。 國際:若企業採用性質別表達損費項目,資產減損損失應單獨列示;若採功能別表達損費項目,資產減損損失應歸屬於其相關之功能別費用。 | ||
損益表兌換損益之分類 | 我國:僅規定應於損益表內單獨列示,未規範其分類,但實務上多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稅法之規定將兌換損益以淨額列示於業外損益項下。 國際:應揭露除按IAS 39或IFRS9規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以外之兌換損益金額([IAS 21-52A) | ||
2 | 資產負債表之表達 | 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 | 我國:當固定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時,應轉列適當科目(閒置資產或其他資產)。 國際:未要求單獨揭露閒置固定資產之帳面金額。 |
土地租賃及地上權 | 我國:(83)基秘字第090號函規定,地上權得列於固定資產項下以地上權列示,或單獨列於無形資產項下,在於租賃期間內攤銷。 國際:租賃之土地,如持有目的係為投資,應按IAS 40作為投資性不動產處理,亦即依公允價值衡量,且公允價值變動入損益,否則作為預付款處理。 | ||
受限制資產 | 我國:現金及約當現金用途受限制者,應於「受限制資產」科目。 國際:企業應揭露其所持有但無法使用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但並不需將受限制資產單獨列為一項科目。 | ||
可轉換金融負債之流動性分類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金融負債之可轉換特性不影響流動性分類之判斷。 | ||
3 | 現金流量表 | 未認列為資產支出之分類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未認列為資產之支出,於現金流量表中不得分類為投資活動。 |
- 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項次 | 議題 | 細項 | 實務提醒說明 |
1 | 會計政策及重要假設之揭露 | 採用會計政策時所做出之重要判斷 |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若對財務報表認列金額有重大影響之會計政策涉及判斷,企業應揭露其判斷依據。 |
重要假設 |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企業須揭露與未來事項有關之重要假設,以及對不確定性做出估計之主要依據,而這些假設和估計很可能會導致下一個會計年度資產和負債帳面價值之重大調整。 | ||
2 |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相關揭露之差異 | 我國:無類似國際之相關規定。 國際:明確規定下列事項之揭露:1. 持股比例未達百分之二十,但被認定具重大影響力之原因。2. 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但被認定不具重大影響力之原因。3. 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之會計年度及其原因。4. 被投資公司(包括採用權益法及未採用權益法者)之彙總性財務資訊:包括資產負債及本期損益之彙總金額。5. 因適用32段規定而未認列之投資損失。6. 因例外情況而未採用權益法之事實 |
3 |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 管理階層報酬之揭露 | 我國:無須在關係人交易附註項下揭露管理階層報酬,但公開發行公司在出具年報時,需要揭露董監事及經理人酬勞資訊。 國際:IAS 24要求在關係人交易附註中揭露企業支付給主要管理階層之報酬,依短期福利、退休後福利、其他長期福利及基於股權之報酬各項分別揭露,而且不論企業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皆要揭露。 |
政府相關企業之揭露豁免 |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報導個體與下列關係人之交易,無須揭露關係人交易及其流通餘額之相關資訊: 1. 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報導個體之政府單位。 2. 因受同一政府單位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而視為報導個體關係人之另一個體。 採用前述豁免之報導企業應揭露下列資訊: 1. 政府單位之名稱及其與報導個體之關係。 2. 每項個別重大交易之性質及金額,及其他交易之彙總資訊。 | ||
4 |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 | 或有事項-未決訴訟之揭露 |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在極少數之情況下,或有事項之揭露可能會嚴重損害企業在爭議事項中之處境時,可不揭露金額和細節,但必須揭露爭議事項之性質及不揭露詳情之原因。 |
5 | 外幣換算 | 功能性貨幣相關之揭露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當報導個體之表達貨幣與功能性貨幣不同時,應揭露此一事實、其功能性貨幣幣別,與報導個體選擇用不同貨幣作為表達貨幣之理由。另報導個體或其所屬之重大國外營運機構如有變更功能性貨幣,應揭露此一事實及原因。如報表的換算不符合IAS 21之規定,不得宣稱該報表符合IFRS,並應註明該報表係屬補充性資訊,以有別於IFRS財報,並應揭露該補充性資訊的貨幣幣別、該個體之功能性貨幣與換算之方法。 |
6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 分類為待出售之期間超過一年之揭露 | 我國:企業之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之期間若超過一年,則企業應揭露該資產(群組)之帳面價值,及若該資產未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應有之帳面價值。 國際:無此規定。 |
18 | 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 | 部門資產相關資訊之揭露 |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規定,企業應揭露產業部門、國外營運部門及國內營運部門之可辨認資產帳面價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一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規定,企業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應報導部門資產之衡量金額,無論該金額是否定期提供予營運決策者。 國際:應報導部門資產之衡量金額,若係定期提供予營運決策者,方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 |
- 我國雖無明文規定或與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有部分差異,惟實務運用上差異不大
項次 | 議題 | 細項 | 實務提醒說明 |
1 | 固定資產 | 重大檢驗或翻修成本 | 我國:檢驗成本通常是費用化處理。 國際:若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專案需要定期進行檢驗或翻修,在符合資產認列條件之情況下,重大檢驗或翻修成本應作為重置成本認列為資產帳面價值之一部分。另,前次之檢修成本須除列;若資產購買或建造時未單獨列出檢修成本,則以本次之檢修成本估列前次之檢修成本後除列。 |
2 | 租賃資產之會計處理 | 租賃初始交易直接成本 | 我國:未明確規定 國際:應包括於租賃資產之帳面價值及應收租賃款中並在租賃期間認列為費用。 |
法律形式上不是租賃但有資產使用權是否適用租賃之會計處理 | 我國:未明確規定 國際:有訂出辨認之條件。 | ||
最低租金給付額現值總額之計算 | 我國:未就第三人保證殘值及存出保證金是否應計入最低租金給付額有明確規定,且以租賃開始日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與出租人之隱含利率之較低者折現。 國際:第三人保證殘值及存出保證金應計入最低租金給付額。折現率採出租人隱含利率,若不可行,則採用增額借款利率。 | ||
土地與建物租賃之分類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土地與建物合併租賃時,需就土地部分及建物部分分別判斷係屬融資租賃或屬營業租賃。 | ||
3 | 利息資本化 | 不得利息資本化之資產 | 我國:1)短期間內經常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2)已供或已能供營業使用之資產。3)目前雖未能供營業使用,惟亦未在進行使其達到可供使用之必要購置或建造工作之資產。另,土地如未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不得將購置土地之利息資本化。 國際:1)短期間內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2)已達預期使用或出售狀態之資產。3)以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例如生物資產。4)金融資產。 |
加權平均利率之計算 | 我國:並未允許採用企業集團之借款總額來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並適用至集團內之各聯屬公司。 國際:在某些情形下,採用母公司及子公司之借款總額以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是適當的;在其他情形下,每一家子公司採用其借款以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是適當的。 | ||
暫時停止資產購建之期間 | 我國:當停止購建之大部分工作為整個過程之必要部分,則不須停止利息之資本化,但以該暫停期間未超過三個月為限。 國際:若暫時停止資產購建是資產達可供使用或出售之必要過程,則毋須停止資本化。至於資產購建可暫停多久,並未限制之。 | ||
4 |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 由其他方法變更為權益法之處理差異 | 我國:允許僅追溯至期初開始採用權益法。 國際:實務操作上,有追溯調整以重編以前年度報表與其他方法,但未見僅追溯至期初開始採用權益法之方式。 |
採用權益法之例外 | 我國:1.被投資公司已宣告破產或在法院監督下進行重整,「得」不適用權益法。2.改用權益法之年度,若未能取得被投資公司同年度之決算報表時,當年度仍依原評價方法處理。3.無下述國際第3點之規定。 國際:1.被投資公司已宣告破產或在法院監督下進行重整,屬喪失重大影響力之情況,應不得適用權益法。2.無類似我國前述第2點之。3.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不適用權益法:a) 投資者本身係被其他公司完全持有之子公司,或係被其他公司部分持有之子公司,而其他股東(包括無表決權之股東)已被告知且不反對該投資者不採用權益法。b) 投資者之債務或權益證券未在公開市場交易(包含國內或國外證券交易所或櫃檯市場)。c) 投資者未因欲於公開市場發行任何形式之金融工具,而向證券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或正處於申報之程序中。d) 投資者之中間母公司或最終母公司已依國際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 | ||
5 |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 | 未來營運損失準備之認列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不可認列未來營運損失準備。 |
重整準備之認列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企業必須列有詳細且正式之營運重整計畫,此外,受重整計畫影響之一方(例如員工或供應商)對此計畫須持有效的預期,方能認列重整相關準備。 | ||
虧損性合約(Onerous Contracts)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當為履行合約義務所發生不可避免的成本,超過預期從該合約所獲得的經濟效益時,該合約即為虧損性合約,IAS 37規定虧損性合約之不可避免成本應認列準備。不可避免成本即退出合約之最小淨成本,係為下列兩者中孰低者: 1. 為履行該合約而發生之成本; 2. 終止合約所發生之罰金或補償金 | ||
6 | 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 | 功能性貨幣之決定 | 我國:判斷功能性貨幣時,通常可以參考之指標包括:現金流量、銷貨價格、銷售市場、成本、理財活動及內部交易。以上各項指標經綜合研判後決定功能性貨幣,無優先順序之區別。 國際:判斷功能性貨幣時,優先參考之指標為決定交易價格所使用之貨幣,其次再評估理財活動及內部交易指標之影響。 |
屬具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之範圍與會計處理 | 我國:僅限於「本國企業」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於單獨報表與合併報表內均將相關兌換差異列入股東權益項下。 國際: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範圍不限於本國企業與外國營運機構,集團內子公司間對彼此之外幣墊款,若不預計於可預見之將來結清,其性質亦屬具長期投資之外幣借款。其兌換差異於單獨報表內列入兌換損益,但於合併報表內將列於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 ||
換算匯率之選擇–多種匯率或衡量日無匯率資料之狀況 | 我國:無明確規定。 國際:若有數種匯率之狀況,應選擇該交易或餘額可在衡量日以現金結清之匯率。另若衡量日無市場匯率報價,應以嗣後有市場報價之首日匯率作換算。 | ||
加權平均匯率使用上之考量 | 我國:公報允許於實務上為簡便起見,於報表換算時損益科目可按當期加權平均匯率換算。 國際:原則上與我國一致,但特別規定若匯率有巨幅波動時,不宜使用加權平均匯率。 | ||
非貨幣性外幣資產負債之入帳金額如係透過兩個以上數字之比較而決定者 | 我國:條文無明確規定,僅於表二「再衡量與換算所適用之匯率一覽表」註明存貨若非以功能性貨幣入帳,應先"再衡量"再與功能性貨幣之當時市價相比較。 國際:非貨幣性之外幣資產負債之入帳金額如係以兩個以上數字比較來作決定者,如IAS 2之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IAS 36之資產減損中的成本與可回收價值比較等,該非貨幣性之外幣資產的成本應以交易日之歷史匯率兌換,而淨變現價值或可回收金額應按決定價值時(亦即結帳日)之即期匯率兌換,並以兩者孰低者作為入帳基礎。此種比較可能導致在外幣基礎下無減損損失但於兌換後產生減損。 | ||
變更功能性貨幣 | 我國:除規範變更功能性貨幣無須重編以往年度報表,此外並無其他相關規定。 國際:除與我國相同不要求重編報表外,另規定企業個體應按變更當日之匯率將所有資產負債表科目換算至新的功能性貨幣,因此對非貨幣性資產負債而言,該日換算之金額即為其新的歷史成本;國外營運機構報表換算或長期投資性質之墊款換算而列為權益項下之影響數仍列於權益,不因變更功能性貨幣而轉列損益。 | ||
換算調整數的組成、除列與分配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組成-換算調整數的組成涵蓋1.換算損益科目使用的交易日匯率(通常為平均匯率)與換算資產負債科目所使用的資產負債表日匯率之匯差,以及2.本期期初淨資產以期初與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匯率換算之差異。 除列-累計換算調整數除因處分該國外營運機構須轉列損益外,應列於權益。 分配-若累換調整數係由非100%持有之國外子公司因報表換算所造成,於合併時該子公司之累換調整數應按持股比例等比分配不具控制力股權(NCI),並作為NCI餘額之一部分。 | ||
國外營運機構與報導個體不同年度結束日之處理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IAS 27允許若合併個體有不同年度結束日時,若該差異在3個月內,於編製合併報表時,在調整該差異期間重大交易後,可直接將不同年度結束日之報表予以合併,外幣報表之換算匯率應按國外營運機構的年度結束日匯率換算。若差異在3個月以上時,應將年度結束日調為一致。同樣的換算規定適用於權益法投資及合資企業。 | ||
企業購併國外營運機構之商譽及採購買法下對購買日資產負債公平價値調整之處理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因購併國外營運機構所產生之商譽及購買價格分攤應視為該國外營運機構之資產負債,因此應按該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表達,並應按外幣報表換算之規定換算為報導個體之表達貨幣。 | ||
處分或部分處分國外營運機構導致累計換算調整數之除列 | 我國:僅可藉由處分被投資公司或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調整換算調整數,並將差異列為兌換損益。(91-316) 國際:累計換算調整數可因下列事件除列:1.全數處分國外營運機構:除列帳列之累換數並認列相關損益2.處分部分國外營運機構(但如有下列情形時視為全數處分並按1之相關規定處理: 喪失對合併之國外營運機構之控制力、喪失對採權益法投資之國外營運機構之重大影響力、喪失對聯合控制之國外營運機構之聯合控制力。):(1)若該報導個體仍對此國外營運機構具控制力時,該處分視為與不具控制力股東間之交易,應將等比之累計換算調整數重分類至不具控制力股東餘額中,不得將其認列於損益內。(2)其他不包含於以上(1)以及重大喪失控制力、重大影響力與聯合控制力的情形的股權比例減少,將可等比例除列累計換算調整數,並認列相關的處分損益。 全部處分或部分處分尚包含出售持股、清算、減資、或放棄(abandonment)。但因認列國外營運機構之損失或減損而降低持有之帳面價值不視為部分處分國外營運機構。 | ||
所有外幣兌換/換算/再衡量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數 | 我國:僅於第22號公報中規定未實現之外幣兌換損益與課稅基礎產生之暫時性差異應計算其遞延所得稅影響數。由於14號公報不允許本國企業使用非新台幣之貨幣為功能性貨幣,因此本國企業無再衡量所造成之所得稅影響數。 國際:所有外幣兌換/換算/再衡量若有所得稅影響數應按IAS 12處理。IAS 12特別規定再衡量所導致之損益、非貨幣性資產負債的財稅差異應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 ||
外幣財務報表之換算-股東權益科目 | 我國:股東權益中除期初保留盈餘以上期期末換算後之餘額結轉外,其餘均按歷史匯率換算,股利按宣告日之匯率換算。 國際:IAS 21並未規定股東權益項目要何種匯率換算,因此公司可透過會計政策的制定,選用歷史匯率或資產負債表當日匯率,一旦選用後應一致採行,如公司選擇使用現時匯率,所產生的兌換差額亦將作為權益的調整項目,故股東權益總額將不因會計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MoA 7.77.1) | ||
7 | 現金流量表 | 存款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 | 我國:可隨時解約且不損及本金之定期存款,列於現金項下。 國際:存款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者不列為現金及約當現金。該存款因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有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依IFRS9通常可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
8 |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 | 資產或負債之初始認列導致之暫時性差異之認列 | 我國:無相關規範。 國際:資產或負債之初始認列,若係非因企業合併而發生,且不影響財務所得或課稅所得而產生之暫時性差異,不予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
衡量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時所適用之稅率 | 我國:以預期未來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清償或實現年度之稅率,作為適用之稅率。但預期清償或實現年度之稅率尚未公布,則應適用最近該年度已公布之稅率。 國際:以資產負債表日已制訂或實質上已制訂之稅率為基礎。 | ||
合併報表下之暫時性差異 |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合併報表下之暫時性差異應以合併報表之資產負債項目之帳面價值減課稅基礎計算之。由上述規定,聯屬公司間未實現銷貨將於合併財務報表反映下列情形: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透過沖銷分錄將期末持有內部交易存貨個體之存貨帳面價值中屬未實現銷貨損益的部份予以沖銷,惟該個體持有前述存貨之課稅基礎並因前述沖銷而改變,故此時合併報表下,前述存貨之帳面價值與課稅基礎將產生差異。考量合併報表下之所得稅計算時,對於未實現銷貨交易之所得稅影響數應以買方稅率為衡量時之適用稅率。 | ||
虧損扣抵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 | 我國:虧損扣抵逾期未用僅為負面證據之舉例之ㄧ。 國際:未使用的虧損扣抵係顯示企業未來可能無法獲利之強烈證據。 | ||
環境改變及適用稅法改變時,遞延所得稅影響數之計算 | 我國:變動產生之調整數應列入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 國際:變動產生之調整數應列入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除了原始認列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係借記或貸記股東權益項目者。 | ||
股份基礎給付所得稅之規定 |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超過累積已認列酬勞成本部分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應貸記股東權益。 | ||
企業合併之所得稅期後調整 | 我國:合併日後,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備抵評價金額沖減而產生所得稅利益時,應將此所得稅利益先沖減因合併產生之商譽,尚有餘額再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國際:合併日後12個月內,上述情形將改為僅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與商譽,無須調整所得稅費用(利益)及認列商譽沖減費用。超過合併日12個月時,上述情形則逕行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所得稅費用(利益),商譽則不再調整。 | ||
資產重估 |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需認列集團間由於資產移轉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 ||
外幣換算 | 我國:當報導貨幣為功能貨幣時,因國外非貨幣性資產及負債以歷史匯率再衡量為功能性貨幣時所產生的兌換損益不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影響數。 國際:因國外非貨幣性資產及負債以歷史匯率再衡量為功能性貨幣時所產生的兌換損益應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影響數。 | ||
長期投資 |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某些特殊情況下,投資公司可不用認列與投資子公司、聯屬公司及合資企業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 ||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衡量 | 我國:遞延所得稅係基於其預期清償或收回方式將與企業目前使用方式一致之假設加以衡量。 國際:遞延所得稅係基於預期清償或收回方式加以衡量。 | ||
9 | 每股盈餘 | 員工認股權計畫對計算稀釋EPS時點之規定 | 我國:未明確規定計算稀釋EPS是否考量尚未既得之員工認股選擇權。 國際:則有說明給與日即須列入計算 |
若有由發行人選擇得以普通股或現金結清之合約,於計算每股盈餘時之處理 | 我國:目前僅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每股盈餘計算明文規定應假設該合約係以普通股方式結清。 國際:若合約規定發行人可選擇得以普通股或現金結清,於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應假設該合約係以普通股方式結清。 | ||
10 | 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 | 有關農業資產之政府補助 | 我國:無明確規定 國際:當無條件取得政府農業資產補助時,以其公允價值認列為利益或損失。 |
11 | 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 軟體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 我國:有明確關於軟體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國際:無明確規定 |
利息收入 | 我國:利息應依時間之經過按利息法認列,但如按直線法認列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國際:利息收入應採利息法認列。 | ||
如何判斷企業係委託人(principal)或代理人(agent) | 我國:除國際規範之特徵外,尚規範委託人之其他特徵如下: (1) 企業有權更改所銷售之商品或提供勞務之內容。 (2) 若有多家供應商存在,企業有權決定某一供應商以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顧客。 (3) 企業有權參與決定所銷售之商品或提供之勞務。 國際:增加附錄之釋例如下: 1. 委託人之特徵: (1) 企業承擔將商品或勞務銷售或提供予顧客之主要義務。 (2) 企業承擔存貨風險。 (3) 企業有權決定商品或勞務之價格。 (4) 企業承擔顧客之信用風險。 2. 代理人之特徵: (1) 未承擔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重大風險與報酬。 (2) 於交易中賺取固定之利潤。 | ||
由客戶移轉之資產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企業因商品或勞務合約而取得自客戶移轉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或用於建造或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現金),且必須用於連結客戶至網絡或用以持續供應客戶商品或服務(例如水電瓦斯等)時,應評估是否符合資產定義後,依公允價值認列移轉之資產,再按IAS 18公報分辨可辨識之服務,予以認列相關收入。 | ||
12 | 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準則 | 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 | 我國: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若可換得普通股之市價高於轉換價格,發行公司應將賣回權之公允價值一次轉列資本公積。若可換得普通股之市價不高於約定賣回價格,發行公司應將賣回權之公允價值認列為當期利益。另當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公司債到期前要求轉換時,發行公司應先調整帳列負債組成要素(包括公司債及分別認列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於轉換當時應有之帳面價值,再以前述負債組成要素帳面價值加計認股權帳面價值作為發行普通股之入帳基礎。 國際:未有區分不同狀況而有不同作法之規定,因屬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工具,回歸衍生性金融工具之規定。 |
金融工具-衡量 | 我國:1. 放款及應收款及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應以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2. 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原始認列金額與到期金額間之差額,採用利息法攤銷之利息應認列為當期損益,惟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3.上市櫃股票用收盤價,其他未明確規範。 國際:1.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以利息法進行攤銷(已刪除放款和應收款、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分類);2.公開市場價格,係指買價和賣價。買賣價差,係僅包括交易成本。其他公允價值的調整並不包括在買賣價差中。 | ||
無活絡市場報價之權益工具 | 我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未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以成本衡量。 國際:權益證券無活絡市場但其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時,以公允價值衡量;惟IFRS 9已修改此規定。 | ||
買回附賣回權轉換公司債 | 我國:96基秘字第147號函之規定,區分發行人主動買回(將買回價格分攤予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或持有人執行賣回權(將支付之現金視為全數用以清償負債組成要素)而不同。 國際:僅有將買回價格分攤予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之規定,並未有區分發行人主動買回或持有人執行賣回權而有不同處理方式。 | ||
對企業合併合約之範圍豁免 | 我國:企業合併雙方訂定於未來購買或出售收購標的之合約,不適用第三十四號公報。 國際:該等合約之期間不得超過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交易所需之期間。 | ||
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工具重分類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續後若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金融資產,應以原始交易日及最近合約條款重大修改日中較晚發生日之情形為基礎,再次評估是否須分離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前述金融資產若嵌入須分別認列之衍生性商品,且該衍生性商品無法單獨衡量,則該金融資產不得重分類。 | ||
提前還款選擇權是否為緊密關聯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提前還款選擇權之履約價格若可補償債權人之利息損失,該提前還款選擇權係與主債務商品緊密關聯。 | ||
現金流量避險 | 我國:若被避險之預期交易將導致認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則原直接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之避險工具相關利益或損失,應於『該資產或該負債』影響損益之期間轉列為當期損益。 國際:此類避險工具相關利益或損失,應於『被避險預期現金流量』影響損益之期間轉列為當期損益。 | ||
以內部合約進行避險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明確規定於企業單獨財務報表中,部門間交易不得適用避險會計。 | ||
國外營運淨投資避險之限制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國外營運淨投資避險之避險工具可由該國外營運單位自行持有。 | ||
重新評估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工具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企業於首次成為合約(金融工具)之一方時,應評估是否須將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主契約分別認列,後續則不得重評估,除非合約條件改變嚴重影響現金流量。此解釋令不適用於企業合併、共同控制力下之企業合併或合資投資所取得合約中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 | ||
購買不良債權之應收款項續後衡量 | 我國:(92)基秘字第025號函、(95)基秘字第094號函及(97)基秘字第218號函規定,購入不良債權續後衡量採成本回收法認列收益。 國際:依IFRS9判斷以攤銷後成本或公允價值衡量。 | ||
金融工具慣例交易會計之一致性 | 我國:同類金融資產應一致採用。所謂同類放寬為同一性質金融工具(如股票或債券等) 國際:依IFRS9屬同一類別者應一致採用。 | ||
同一商品分列不同資產類別處份限制 | 我國:(94)基秘字第017號函釋,投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得分列不同目的持有,惟於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應視為先處分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 國際:未規範 | ||
13 | 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 | 政府捐助所取得之無形資產 | 我國:規定捐助所取得之無形資產企業應以公允價值認列政府捐助之無形資產。 國際:政府捐助所取得之無形資產,企業得選擇以公允價值或名目金額入帳。 |
企業合併取得之無形資產 | 我國:企業合併所取得之相關資產群組(含無形資產),若群組中個別資產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該資產群組應認列為單一資產(與商譽分別認列)。 國際:刪除「群組中個別資產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條件。 | ||
如何衡量企業合併所取得無形資產之公允價值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無活絡市場之無形資產可使用之評價技術包括: (1) 估計未來淨現金流量折現法。 (2) 權利金節省法。 (3) 成本法。 | ||
14 | 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露 | 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嵌入之轉換權分類 | 我國:(95)基秘字第109號函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約定為新台幣價格,且同時約定債券於轉換時以固定之外幣對新台幣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該轉換權係以固定數量公司債轉換固定數量普通股,應分類為權益。 國際:企業發行可以固定金額(幣別不拘)購買固定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工具之權利、選擇權或認股證,若係按比例發行給同一類非衍生權益工具之所有既存持有人,則為該企業之權益工具;惟前述海外可轉換公司債通常不符合此項條件。 |
附賣回權金融工具及享有擬制比率獲償權之權益項下工具 | 我國:台灣無詳細說明如何區分具賣回權之金融資產的條文。 國際:於2008年2月之增修條文中,IAS 32增加說明:1.被分類於權益項下之附賣回權金融工具:規定具賣回權之金融資產,具有16A的所有五項特性時,應分類為權益工具;具賣回權之金融資產,若分類為權益工具,該商品之發行人必需不具有16B所列示之其他工具或合約。企業若無法判斷是否條件滿足時,不宜分類於權益工具。2.因清償時享有擬制比率獲償權而被分類於權益項下之工具(16C&D):金融資產發行方於清算時,若有需依股權比例分配淨資產給其他人之情形,如果該工具有16C所規範的所有特性時,宜分類於權益工具。16D在認列金融資產為權益工具時,金融資產之發行人不能擁有其他符合16D所規定之金融資產或合約。若金融工具有優先清償之權益時,則就不屬於清算時可擬制依持股比率獲得分配之工具。IAS32 16E加強說明若該金融工具滿足16A~D所說之性質並滿足設立之情況時,應分類為權益工具。並依滿足性質及情況之該天起予以重分類:1)當權益工具不滿足上列條件及情況時,應予以分類至負債,帳列數與市價之差異應例認入權益項下。2)當金融負債滿足上列條件及情況時,應予以分類為權益,認列之金額宜依重分類當天之負債帳面價值入帳。 | ||
15 | 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 | 評估商譽減損之最小單位 | 我國:分攤商譽之現金產生單位不應大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一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所劃分之部門。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一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適用後,則不得大於依該公報所劃分之部門。 國際:分攤商譽之現金產生單位不應大於符合IFRS8定義之『彙總前』營運部門。 |
16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 | 「短期內」之定義 | 我國:明文規定不超過三個月。 國際:企業取得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主要係以出售為目的時,若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將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且能於「短期內」符合可立即出售及高度很有可能出售之所有規定者,始應於資產或處分群組取得日將之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上述「短期內」之定義,IFRS 5僅建議「短期內」通常指三個月內,並未強制限定。 |
兩年內完成出售之規定 | 我國: (96)基秘字第017號規定,出售交易延遲至一年以上者,亦不得再超過ㄧ年,亦即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之期間,總計不得超過兩年。 國際:若發生企業無法控制之事件或情況,導致出售交易延遲至一年以上,但有充分證據顯示企業仍維持出售承諾者,該資產或處分群組仍可繼續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IFRS 5規定只要仍有充分證據,依然可分類為待出售性質,無兩年內需完成出售之限制。 |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處分成本現值 | 我國:對於大於一年以上的處分成本需加以折現並無相關規定。 國際:當預期處分日期超過一年以上者,企業需依現值評估處分成本。隨著時間經過,處分成本的現值隨之增加,應列為損益科目的財務成本項下。(IFRS 5-17) | ||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停業單位之揭露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除IAS1及某些特定情況外,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停業單位不適用其他準則之揭露規定。 | ||
17 |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會計處理 | 非公開公司採用簡化之方法衡量公允價值 | 我國:我國主管機關直接認列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而應使用內含價值法衡量。 員工認股權內含價值=股份公允價值-履約價格 尚未上市上櫃前,股份之公允價值=公司「淨值」 續後上市上櫃後,股份之公允價值=公司「市價」 註: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令 國際:應使用公允價值法衡量;公允價值採評價模型進行估計。 |
股份基礎給付協議,於合約條款或合約條件修改時之會計處理 | 我國:財會39號公報第53~58段規定之精神同IFRS 2。但96.12.14(96)基秘字第330號函針對給與日於97.1.1以前及以後者,有不同之適用規定。給與日於96.12.31(含)以前之股份基礎給付協議,97.1.1 (含)以後若遇有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且認購價格的調整係依原協議所明訂的反稀釋調整公式進行調整,則應依 (93)基秘字第073號函辦理。若原協議並未明訂,而於續後期間增加反稀釋的認股價格調整公式,則須依財會三十九號公報規定處理。股份基礎給付協議的給與日於97.1.1(含)以後者,若其協議進行調整,致使行使價格或認購股數產生變動,即使該變動係依合約中所訂反稀釋條款的公式所自動調整,仍應視為修改合約條款或條件,依公報第53~58段規定處理。 國際:若修改條件使公允價值增加或加惠員工者,增額公允價值應予認列。若修改條件使公允價值減少或不利於員工者,則不納入考量,依原始條件認列費用。 | ||
給與日之決定(庫藏股) | 我國:依98-111之規定,轉讓價格(認購價格)及股數確定之日即為給與日,無須與員工取得共識。 國際:給與日係指雙方同意協議之日, 所謂同意係指一方提議且另一方接受。 | ||
適用範圍 | 我國:無明文規定 國際:企業出資組成合資或共同控制企業之交易不適用IFRS 2。 | ||
18 | 無 | Service concession aggreements | 我國:無相關準則或解釋函。 國際:IFRIC 12說明提供公共部門基礎設施資產與服務(例如 BOT)之會計處理。 |
19 | 最低資金提撥要求 (IFRIC 14於2011/1/1生效) | 最低資金提撥要求之預付 | 我國:無相關規定。 國際:若存有未來服務相關提撥金之最低資金提撥要求,則因企業預付而導致未來最低資金提撥要求之減少金額,係企業以減少未來提撥金形式可獲得的經濟效益,故企業於估計最低資金提撥要求時應將該預付予以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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