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9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元31.3479日圓0.3581澳幣28.7466加幣30.3466歐元41.2783港幣4.0114韓圜0.0271馬幣9.7902披索0.6969英鎊48.2450新幣23.0175南非4.2550瑞典4.3751瑞士30.1441泰銖0.9787印尼盾0.0034
上述匯率資料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外僑稅務」項下查詢
(聯絡人:服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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