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67530號公告
主旨:公告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9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
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9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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