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給付薪資扣繳 二擇一辦理

【經濟日報╱台北訊】 社頭鄉某公司會計王小姐問:給付薪資所得是否應同時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給付薪資時應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扣繳義務人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薪資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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