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以已納稅者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中,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者,應以該項財產在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 該分局指出,該項規定主要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徒增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完納遺產稅為 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未達課徵標準而不必繳納遺產稅,既無重複課徵之虞,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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