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避免要補稅裁罰。 因該局轄內有部分農業鄉鎮且民風純樸,常有父母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三七五租約補償金或土地交易款項後,直接轉入直系親屬帳戶,已構成贈與行為又未辦理申報,因金額大且超過免稅額,容易被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民眾,即使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也應將資金移轉證明留存作為日後舉證之參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