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1日 星期四

私人專營安養院或看護中心如符要件,其醫療勞務等得免辦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專營安養院或看護中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療養院、養老院或殘障福利機構提供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或育養勞務,免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且經查明其性質確屬療養院、養老院或殘障福利機構者,其所提供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或育養勞務,亦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另對於適用免稅及免辦營業登記之對象, 因無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者為限,仍由主管稽徵機關逕依職權予以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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