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1日 星期四

地主沒入承購戶之違約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被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預售屋之地主沒入承購戶違約金,該違約金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68年1月9日台財稅第30131號函釋規定: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若漏未申報,將涉違反所得稅第71條規定,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