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就收�96的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近來抽查國內某一知名電子專賣店委外安裝電器之工程資料時,發現委外廠商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860餘萬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40餘萬元,並依規定裁處1倍罰鍰。
該局說明,前揭案例係安裝業者藉承接電子專賣店所推出的買電器送安裝優惠業務,到府為消費者安裝電器,該安裝業者除標準安裝外,另幫消費者加裝其他設備(如遮雨棚、管線加長等)而額外收取費用,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會誤認該統一發票係開給電子專賣店的,所以漏未索取統一發票,致造成安裝業者逃漏營業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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