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99年度若有買賣預售屋所賺取之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於今(100)年5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併入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由於預售屋買賣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其與一般成屋之差異,在於預售屋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屋過戶予買方,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預售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因此,個人預售屋買賣出售「權利」賺取之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上開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買賣雙方均應保存交易原始契約,以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可能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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