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投資海外基金所得 符四條件要稅

【經濟日報╱高雄訊】 岡山鎮王小姐問:其投資海外基金今年贖回有一筆所得,會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嗎?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民國100年度申報99年度所得時,海外所得雖須納入所得課稅,但是符合以下四個條件者才納入,即 1、海外所得逾100萬元;2、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3、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及;4、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者。舉例來說,若海外所得為300萬、綜合所得淨額200萬,基本所得額為50萬,因基本所得額低於600萬,海外所得不用課稅;但若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而海外所得逾100萬,這100萬元的海外所得就要納入課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