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營業人取得餐飲業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營業人誤以為只要依規定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就可以作為營業稅申報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惟公司招待客戶係屬交際應酬,而員工聚餐則屬酬勞員工性質,其已支付進項稅額,均屬前揭營業稅法規定不可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揭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免受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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