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將家庭消費之支出列報為營利事業之損費,小心遭剔除補稅

新聞提要:將家庭消費之支出列報為營利事業之損費,小心遭剔除補稅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或損失,例如家庭消費支出,或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等項目,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分局指出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經常發現若干營利事業列報之營業費用中含非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費用之憑證,例如取自大賣場、寵物美容或速食店等營利事業單位開立之發票,渠等支出顯然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支出,依規定自應予剔除補稅。

該分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切勿將家庭消費支出所取得之憑證用來扣抵營業稅,且該項支出不可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分局為杜絕利用此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為,對類此案件均加強查核,若發現營利事業有故意藉此不法方式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者,除補稅外並將以虛列費用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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