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結婚喜宴、喜餅、婚紗照等屬個人消費行為,不得開立三聯式發票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消費者: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喜宴或購買相關婚宴用品亦均屬個人消費行為,於購買上揭相關物品或勞務時,不得要求銷售人開立以○○公司或商號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發票收執聯。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營飯店業、糕餅業及婚紗業之營業人於開立發票時,應注意銷售對象是否正確,如屬自然人消費行為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交付買受人,倘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緃未逃漏營業稅,但亦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仍應按查明認定之銷售總額,處百分之五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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