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應視買受人 是否已提出申報扣抵,申請更正或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 該分局表示 ,依財政部91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910455492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 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 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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