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營業人應確實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開立發票,如有以重劃後抵費地抵付工程費用時,應從高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針對高雄市重劃完成之自辦市地重劃案進行專案查核,發現部分承包工程之營業人涉嫌漏開發票金額高達1億6千3百萬元,逃漏營業稅甚鉅,國稅局除核定補徵營業稅779萬元外,並裁處1,300萬元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該局查核高雄市自辦市地重劃案,初步分析承包重劃區工程之營業人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乃特別成立專案小組深入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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