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屢屢接獲公司會計或總務人員來電詢問有關該公司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支付員工的生日禮品、慰勞品等費用,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公司召開股東會購置紀念品贈送股東,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上開規定,該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有關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佈置會場及茶點之費用等,均屬上開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範疇,其進項稅額同樣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將前項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提出扣抵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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