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附屬之補習班,其經營收入應按期申報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組織附屬補習班之經營收入應如何申報? 該分局指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據財政部920122台財稅第920450203函釋,免徵營業稅,但補習班另外銷售之書籍屬銷貨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其相關說明如下 :
(一) 補習班業務係屬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可以開立普通收據或是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補習班學員。
(二) 銷售之書籍非屬教育勞務,該項收入應課徵營業稅,且必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因經營補習及銷售兩種業務,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按期申報營業稅,亦即僅有補習費收入之免稅銷售額,仍應按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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