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99/1/18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將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而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部分情節輕微案件,納入免予處罰範圍,以符衡平。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於統一發票上記載相關交易細項。依該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倘營業人有金額誤繕而未依該條規定作廢重開者,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因並未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爰增訂免罰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係對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之情形免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者,非屬上開金額錯誤之情形,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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