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應取得郵局或依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營業稅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退稅,經國稅局函請該公司提供受託運送貨物出口之國際包裹執據供核,該公司雖檢附商業發票(Invoice)、匯入匯款通知書及外匯水單等文件,但無法佐證貨物運銷國外之事實,因此遭國稅局認定無外銷零稅率之適用,予以補稅及處罰鍰。甲公司雖主張其僅無法檢具國際包裹之執據,但所檢具包含轉帳傳票、外銷訂購單、Invoice及銀行買匯水單等文件,應已足以證明確實有外銷事實,而有零稅率退稅之適用等由,提起行政救濟,惟仍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申報貨物外銷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而免檢附證明文件者外,所應檢附之文件為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該「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係指依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等執據之證明文件。
行政法院就上開案件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能否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之外銷零稅率規定,應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是否確實運往國外交付買受人以為斷,甲公司未能提出任何相關貨物託運出口之國際包裹執據供核,自難認定系爭之貨物是否確實外銷出口,雖然甲公司提出外匯水單結匯金額,但並無法勾稽證明屬非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況甲公司既從事外銷業務,卻未能依法取具合法憑證申報,自難謂無過失,國稅局對其補稅並處以罰鍰,並無違誤。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委託出口貨物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小額外銷貨物,如非經海關核驗報關出口者,務必取具郵局或合法快遞業者運送之國際包裹執據,憑以認定貨物運銷出口之事實,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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