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1日 星期四

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虛列捐贈扣除額,除被要求補稅之外,還有可能加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依法節稅。惟虛列捐贈扣除額,除被要求補稅之外,還有可能加處罰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在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虛列捐贈扣除額80萬元,該局除剔除捐贈扣除額、要求甲君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的規定,裁處罰鍰。甲君主張前述規定旨在規範納稅人依所得稅法,就所得額申報課稅,所謂「漏報」是指疏漏未申報,「短報」則是就所得額以多報少,該局將列舉扣除額誤認為所得額,援引前述稅法規定予以處罰,顯然「於法未合」,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是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計算徵收,虛列捐贈扣除額,相對應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也就是應申報課稅所得額,相對減少,此情形事實上即為虛列所得額之一的類型,符合前述稅法中所謂「漏報」或「短報」情形,故虛列扣除額,將依規定補稅及處罰,納稅義務人切勿以不當方法規避納稅義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