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對外出租營業情事,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而大樓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亦可免徵營業稅;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大樓管理委員會應辦理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大樓管理委員會以其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也屬於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管理委員會亦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其大樓內10個停車位以每月8,000元出租予該大樓業主以外之人,另將其外牆以每月300,000元出租予乙公司懸掛廣告看板,則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每月合計有380,000元的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若其停車位出租條件不變,外牆租金改為每月100,000元,則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每月合計有180,000元的銷售勞務收入,因為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0,000元,可以由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如大樓有將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出租對外營業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即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按規定報繳營業稅,否則依法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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