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得否列為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屢接獲營利事業詢問為擴大營業或增設經銷站之需求而增購建物,基於資金、地點、交通等因素考量,先購買適當的舊屋予以拆除後,再依自己的需求重建,該購買舊屋所支付的價款及其拆除費用,可否列報為當年度的損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雖規定房屋等固定資產使用後,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提早毀滅或廢棄者,其未折減餘額可列為當年度之損失。但是,營利事業購買舊屋後,即予拆除重建,並未經使用,則不能列報報廢損失,而應將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再依新建房屋的耐用年數,按年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甲公司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建築物拆除損失9百萬元,經查該建物係甲公司於97年購入,原預計作為經銷站使用,惟經評估不符合品牌形象,乃決議拆除重建,而將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列報拆除損失,惟甲公司於購置建物後旋即拆除重建,該建物並未供營業使用,國稅局乃將購買建物之成本及拆除費用轉列新建物之成本,並剔除該項損失,補徵稅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