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共有土地建物,自宅優惠放寬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放寬共有土地建物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資格。但是享有此一優惠的前提條件為,每個共有人經過「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才能申請。

       財政部表示,地價稅的課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10的比例,以「該樓層房屋占全部土地面積的比例」計算。
       財政部賦稅署三組組長吳蓮英舉例,假如兄弟2人共有一塊土地,地上蓋2層樓,兄住1樓,出租給人做營業用;弟住第2層,設戶籍,為自住用。
       以前規定是弟弟擁有土地1/2,也有建物1/2所有權,所以在地價稅中,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比例,只有土地面積的1/4(土地1/2乘上建物1/2);另外的3/4要課一般稅率。
財政部昨天的解釋令放寬為,弟弟居住的第2樓,占全部土地的面積1/2,所以土地的1/2可以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千分之10,另一半課徵一般稅率。
       這起解釋令起源於,某位納稅義務人提起訴訟,主張他們兄弟各自住各人的房子,上下樓層之間的使用確定,不會混在一起,既然他的房屋占土地的1/2,地價稅中的自用住宅稅率就應該占1/2,不應只有1/4。
       法官認為,光是口說不準,必須有分層管理的協議書為憑證。
       財政部於是修改解釋令,於昨天公布,新規定是共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就其持分土地申請按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准就查明符合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樓層,以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但由於今年9月22日提起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時間已經錯過,所以只能從明年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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