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 營業稅課稅範圍
一、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 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 、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2.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3.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三、所謂進口,係指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不包括在內。
2. 貨物自上列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 納稅義務人
1.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2. 營業人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營業稅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B.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C.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3.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4.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 稅率
1. 一般營業人適用稅率:最低5﹪,最高10﹪,行政院核定徵收率為5﹪。
2. 零稅率:外銷貨物、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3.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適用稅率:
A.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稅率為5﹪。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稅率為1﹪。
B.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稅率為15﹪。
C. 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稅率為25﹪。
D.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稅率為1﹪。
E.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0.1﹪。
- 稅額計算
1.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應納稅額(正數時)
2.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溢付稅額(負數時)
- 免稅
1. 係指營業人銷售某一特定貨物或勞務免稅,或將貨物勞務銷售與某特定之對象免稅,而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退還。(土地、農林漁牧產物、肥料、農藥、自行出版之出版品)
2. 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A. 進口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及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
B. 關稅法第26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31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C. 本國之古物。
- 銷項稅額
1. 銷項稅額:係指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按銷售額依規定徵收率,向購買者收取之營業稅額。 (銷售額 ×稅率 = 銷項稅額)
2. 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含運費)
3. 二聯式統一發票之銷售額 = 當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總額 ÷(1+徵收率5%)
- 進項稅額
1. 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勞務、固定資產及支付費用時,按買進價款依規定徵收率所支付的營業稅額。
2. 營業人以載有其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作為退抵稅款證明文件者,應按期彙總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次:
3. 進項稅額=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 ×徵收率5% / 1+徵收率5%
- 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1.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稅法規定之憑證者。(沒憑證)(虛設行號憑證)
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百貨公司發票、超級市場發票)(贈與發票)(違章補開發票)
3.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餐廳發票、招待客戶住宿、股東會贈品)(例外:業務會議之餐費可扣抵)(例外:抽獎活動之贈品以廣告費列支可扣抵)
4.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職工福利旅遊、慶生禮物、摸彩、員工宿舍租金水電費)
5. 自用乘人小汽車。(例外:客貨兩用車可扣抵)
- 營業稅申報時限
1. 一般公司:兩個月申報一次,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2. 外銷公司:一個月申報一次,次月十五日前申報。(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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