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以個人名義對外承攬工程收取報酬,屬於營利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若每月平均承攬金額高於20萬元,應按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承攬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本局呼籲,如有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若民眾對如何辦理營業登記尚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6-1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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