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版+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日本311超級大地震,並引發海嘯與核災,令舉世同情,預期會有不少國內企業與個人的捐贈送到日本,財政部提醒,必須先透過捐贈給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的公益慈善機構,才能抵減所得稅。
此外,台灣企業如果在日本成立子公司、分公司,在日本分支機構的災害損失,可以依據持股比例,認列損失費用,核實從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官員表示,我國的所得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或個人,唯有捐給在中華民國註冊登記的慈善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才能扣除所得。
因此如果直接捐贈到日本,就不能抵減所得稅。
像大陸善心的富人陳光標直接捐贈的方式,就不能抵減所得稅。
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捐贈給政府,可以100%從所得中扣除,沒有上限。
例如,今年捐贈給政府100萬元,在明年報稅時,可從所得中扣除100萬元,不列入綜合所得。
但「個人」捐給公益慈善機構限,最高只能捐贈當年度所得的20%。
假設老王的100年度所得為400萬元,如果捐贈100萬元給慈善基金會,所得最多只能扣除80萬元。
依據同法第36條規定,企業捐贈給機關團體的上限為當年度所得的10%,逾限就不能當費用扣除。
假設,捐1億給紅十字會,可以在所得的10%內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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