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因安裝地點或使用情形不符規定,抵稅權沒了!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投資抵減租稅減免部分,雖然已於98年底落日,但依該條例第2章及第70條之1施行期滿注意事項條次六、(一)處理措施規定,在98年12月31日前訂購,並於訂購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日起5年內仍得適用投資抵減;換句話說,其抵減稅額的時效最長到104年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公司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並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且須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不能有轉借、出租、轉售等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
  該局最近實地勘查適用投資抵減設備之安裝地點及使用情形,發現某公司98年度購置之設備有實際安裝地點與投資抵減證明書所載安裝地點不符情形,經查其安裝地點並非該公司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且該安裝地點上亦無該公司之設籍登記或工廠登記,乃否准其認列自動化設備支出之投資抵減稅額70萬餘元。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應遵循上述規定,以免喪失租稅抵減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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