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自去年(99年)開始實施,其中有關租稅減免之項目,僅保留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乙項;而有關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下的研發投抵,與之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代的研發投抵相比,作業上最主要的差異在於,現行公司欲申報適用研發投抵者,須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研發事實。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之規定,公司研發支出申請適用投抵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發活動是否符合規定,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核可後,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
換言之,以今年5月即將申報的99年度營所稅為例,假如公司屬於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如有從事研發活動,並申報研發投抵者,自2月起即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發活動之認定,國稅局會參酌經濟部工業局所出具之認定意見,做為核定當年度營所稅研發投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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