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等戶籍全部遷出,即喪失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之資格,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由稅率千分之二改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或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累進稅率核課,稅負相差甚多。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 供營業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戶籍遷出,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且因未依法向稅捐稽處申報改課,日後遭該處查 獲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處提醒民眾,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留在原自用住宅,才能繼續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原已將戶籍遷出而被改課之民眾,若 於99年9月22日前(該日適逢假日,順延至99年9月23日)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將戶籍遷入,並重新提出申請,才能於當年(99 年)起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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