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綜合所得稅政治獻金列舉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捐贈政治獻金,其開立之捐贈收據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可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捐贈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另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上述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者,應妥善保存相關收據正本,並在政治獻金法規定之限額內列報綜合所得稅政治獻金捐贈扣除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