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縣市合併後登記名稱相同之商號,變更名稱登記費及審查費免繳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900639060號
主旨: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修正內容如下: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百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四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所營業務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業務。但以一次為限。

因前項第四款增加列載所營業務項目及第五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免繳審查費。

五、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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