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有債權逾期二年者,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之證明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多加注意應取具之憑證,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該局於查核某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呆帳損失2,500,000元,係屬逾期二年債權之呆帳損失,依法須經催收未能收回本金或利息者,方得認係已實現之損失,因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所列報之呆帳損失全部不能認列,予以剔除補徵稅款625,000元。該局指出,有關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其屬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如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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