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5日 星期日

決算申報不得申請延期申報

  自9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前述申報作業皆已取消延期申報之規定,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作業。
  依財政部91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65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報經核准變更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辦理之申報,或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同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當期決算申報,如有特殊情形,仍得依財政部62年9月18日台財稅第37101號函、66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880號函及84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41630300號函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惟因所得稅法第72條修正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延期申報之規定,前述4則解釋函俱已配合刪除,依財政部94年1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4180號令,自95年1月1日起不再援引適用,特此敘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