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以股份(股票)贈與他人,其贈與價值之計算應依贈與時公司股份估價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贈與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而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該局查核一贈與稅案件,甲君於98年5月間贈與A電子公司股票予子女3人各10萬股,並按贈與日A公司每股資產淨值20元核算申報贈與總額600萬元,經查贈與日A公司股票,雖尚未於證券櫃檯掛牌買賣,惟已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登錄為興櫃股票,依前項法令規定,應按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每股62元核價,經該局重行計算其贈與總額為1,86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為1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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