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向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不良債權,並用以承受該債權抵押物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其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買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以承受該債權抵押物,應於承受抵押物時,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嗣後再將所取得之抵押物出售予第三人,應於實際處分時,認列「處分抵押物損益」,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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