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執行業務所得

  • 何謂執行業務?
一、    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均屬之。(所得稅法§11第1項。)
二、私人辦理之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所、安親班、及托育中心負責人之所得屬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雖非執行業務所得,但稽徵機關為使查核作業一致,其負責人收入與所得之調查,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之方式予以核定。
  • 執行業務查核依據
一、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 :
  1. 執行業務者執行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
       二、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
1.        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僱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3.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規定:
    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所得核定方式:
一、        (逕行核定案件)依財政部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之適用對象:
1.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2.已申報但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3.已申報並設帳但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
4.九十七年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常見行業別舉例如下:
(1)律師 :30%
(2)建築師:35%
(3)保險經記人:26%
(4)一般經記人 :20%
二、(書審案件)書面審查核定之適用對象
1.需帳證齊全依法記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其不符合規定者,仍應按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暨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醫療院所成本及費用標準辦理。
2.並符合前揭「書面審核要點」(達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
三、(查帳案件)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查帳核定之適用對象:
     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查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算認定。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但執行業務者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長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1次為限。(執行業務查核辦法§8) 
  • 收入與費用認定原則及申報之注意事項
一、一般原則
1.會計基礎: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執行業務查核辦法§3)
2.受理機關: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徴機關提出。(執行業務查核辦法§4)
3.申報應檢附之文件:收支報告表、收入明細表、聯合執業合約書、財產目錄、薪資支出明細表、扣繳申報書、盈餘分配表等。
4.填報方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不論盈虧,均應申報。
▓ 執行業務者之扣繳義務
一、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   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92)規定繳納之:
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奬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本條各類所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所得稅法§88)。
二、          聯合執業事務所扣繳憑單轉開(執行業務查核辦法§11)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3月20日前,將其前一年度所取得之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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