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遺產及贈與稅簡介

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及贈與之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僅就其在我國境內之遺產及贈與之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所稱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係指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 遺產稅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課稅財產時價,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為計算基準。被繼承人之免稅額自98年1月23日起為12,000,000元,各項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另被繼承人在我國境內之投資,如符合「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之規定,於遺產中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自98年1月23日起,遺產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課稅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10%-扣抵稅額及利息=遺產稅應納稅額
  • 贈與稅
一般而言,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贈與時之課稅財產時價,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為計算基準。每位贈與人每年之免稅額自98年1月23日起為2,200,000元。而贈與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課稅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10%=贈與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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