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個人海外所得自民國99年1月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課徵基本稅額

  • 前言

 財政部日前宣佈海外所得課稅納入最低稅負課稅,自民國99年1月1日適用,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應計入個人所得基本所得額中課徵基本稅額。

  • 如何申報

 適用對象:1.申報以戶為單位。
                    2. 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4.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者才適用。
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包括我國境外與港澳地區之來源所得。
註:大陸台商的所得,是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是海外所所得。
所得項目或類別:海外所得之類別與國內相同,分為營利(股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及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等10項。

  • 何種情況下應申報及稅額計算:

(一)海外所得≧100萬元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者: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者: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20﹪
(三)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視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大小
(四)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異
1.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2.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3.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限額,計算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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