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將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按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財政部應在每年12月底前,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所所得總額中減除。
主計總處8月剛公布105年度的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27.7萬元,換算的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16.6萬元。 假設106年度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元,則以一家五口(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0萬元(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人數),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之合計數74萬8千元(免稅額44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萬8千元),該差額5萬2千元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國稅局提醒,納稅者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尚不因106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僅施行4天而按天數比率適用,主要係考量有利納稅者而從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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