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並負擔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之保險費者,於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列入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另由營利事業代員工負擔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該局舉例,A公司106年度為員工李君投保以李君家屬為受益人,並負擔保險費之投資型保險,每月保險費為1,800元,與上開規定不符,該項費用為對員工之補助,屬被投保員工的薪資所得,應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如有前揭各項費用給付時,應注意相關扣繳申報規定,以免因疏忽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更新日期:10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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