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7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並支付之團體壽險於限額內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並支付之團體壽險於限額內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列報各該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並負擔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之保險費者,於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列入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另由營利事業代員工負擔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該局舉例,A公司106年度為員工李君投保以李君家屬為受益人,並負擔保險費之投資型保險,每月保險費為1,800元,與上開規定不符,該項費用為對員工之補助,屬被投保員工的薪資所得,應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如有前揭各項費用給付時,應注意相關扣繳申報規定,以免因疏忽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更新日期:10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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