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6日 星期一

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上路

「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並於民國106年6月28日上路。

五大行業肩負防洗錢重任

根據新法,必須留意的行業包括金融業、銀樓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以及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如須為客戶處理大筆資產交易、或只要客戶屬於高知名度政治人物,都有防洗錢的通報義務。

洗錢防制法將上路,多種行業成為防洗錢尖兵。(圖: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提供)
出入境三大新規定

1.攜帶超過新台幣10萬元:未申報也未經中央銀行核准,超額部分將從過去的暫存保管改成全部沒收。
2.可攜帶的黃金限額為2萬美元:除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外,還須向海關申報,否則將處以罰鍰。
3.鑽石、寶石和白金:鑽石、寶石和白金等有洗錢之虞的物品,若非自用且超過新台幣50萬元卻未如實申報,也會被開罰。

企業逃漏稅恐涉洗錢罪

106年6月28日施行的洗錢防制法,有關洗錢的前置犯罪,和修正前的規定,最大的差異,在於本次修法參考FATF有關洗錢防制40項建議第3項關於前置犯罪的類型,降低前置犯罪的門檻範圍,以往必須要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大犯罪,才能構成洗錢罪的前置犯罪,修法後,只要是最輕本刑6月以上之罪,即屬於洗錢罪之前置犯罪。此外,參考國際規範,納入商標法第95條侵害商標或團體商標罪、第96條第1項侵害證明標章罪、第96條第2項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他人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第1項後段、第47條之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罪、第42條詐術未扣繳或未代徵稅捐罪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教唆或幫助詐術逃漏稅捐罪、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第45條之罪、資恐防制法之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分子罪、資助恐怖組織罪。另外,原本對於刑法業務侵占罪、詐欺罪、重利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需犯罪所得達500萬元以上才能構成洗錢罪之前置犯罪,本次修法後亦刪除關於500萬元金額門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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