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適用放棄免稅之規定。

財政部104.05.07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令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 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 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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