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財政部103.01.08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 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 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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