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財政部104.02.06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令
一、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二、廢止本部92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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